我是一个区属单位的公务员。现在单位要进行住房补贴,我住的房是我父单位1982年分的平房,一直由我居住,我父亲98年去逝,2001年7月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2005年5月过户到我女儿的名下,我母亲2000年3月去逝,她生前是中央企业单位退休工人。2002我父亲以房改政策买的楼房过房到我的名下(继承)。现在单位以;在我名下有过承租房为由。认为我不符合无房户的条件。但是按照有关房改的政策,他这种说法又互相矛盾,因为按照中央的房改政策98年以后停止无偿分房。从那以后全部是有偿的。既然是有偿的就应有一个继承的问题,按照继承法的有关归定夫妻才是第一继承人,按照他的做法等于剥夺了我母亲房补的权力。 请问懂法律知识朋友,我的看法对不对。我应该怎么办才行。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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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住房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住房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住房是对工资的一种补助形式,所以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时应该退出住房;另一种是因为科研,发明,贡献等,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把住房作为奖励(其实是奖金的一种方式)而给予的情况,这时劳动关系不存在时住房就早已转化为受奖者的私人财产,当然可以继承,买卖,抵押,出租,赠与了.就你说的来看,你父亲82年分的平房产权属于单位,你应当退出,至于02年买的则产权归你父亲,可以过户到你女儿名下,你母亲的继承权不应该被剥夺,首先是你和你母亲继承你父亲的房产,再把其中的部分转归你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