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外国司法部门对强奸犯实行的是注射一种药物使他的性激素水平减弱一点,回复成为正常人.而我国最严重强奸犯将会枪毙,枪毙是不是有点残酷...之所以犯强奸罪的人大都是性激素水平 过高,可以把他们归咎为一种病,在性激素的怂恿下任何人都会丧失理智.我国司法可否象对待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犯罪可不追究法律责任)那样对待强奸犯,毕竟他们除了性激素过高外,其他都是正常的,只不过只是想满足一下生理上的需要而已..他们并不坏到杀头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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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假如~~~~~~可能你就不会说残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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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实在是太滑稽了,是不是自个儿家里有这种不争气的东西被判了刑,所以才窜出来一派胡言混淆视听?美国用药物阉割强奸犯是在其正常服刑的基础上的额外惩罚,并不是正常服刑的替代品,并且这种药物是令犯人失去性功能,而不是“恢复为正常人”,这样在其服刑期满被释放后,也不用担心他再次作案——这一措施通常都是用来对付重犯的。强奸首先就是一个人身伤害的过程,跟抢劫没有本质区别,都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并不是仅仅是满足生理需要而已,所以绝不可能像对待精神病人那样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枪毙也是合理,毕竟中国该枪毙的人太多了,多嘣点没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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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要不你去向人大反映下``嘎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