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过房屋中介的卖主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卖给并不知情的买主。并称可以做好士地、房屋二证。(价值40万、违约金10%)。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为欺诈合同?若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决?

热心网友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两条是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换句话也就是说在买卖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方式来与对方订立合同,如果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于所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享有产权或者产权有争议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有故意掩饰,欺骗,隐瞒等行为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如下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开过房屋中介的卖主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卖给并不知情的买主,且声称可以做好士地、房屋二证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关于这个合同的有效与否,还应当从买家这边来看,如果买方自己清楚或者知道没有士地、房屋二证而与卖方签定合同,那情况就不一样,这样即使诉之法院,法院也很可能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使双方自行解决,或调解,或仲裁,那样的话原告的希望就很可能难以实现。

热心网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允许买卖,自然协议就无效了。

热心网友

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土地权属真相,以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 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