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把公司帐户上的钱转到私人帐户上,但是他没有私自动用.请问这样犯法吗?(原因是:他公司有另外一个股东是国企领导在国企有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逮捕了.他怕连累有限公司才这样做的)会不会被判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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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你所说的情况如果达到(1)数额较大(2)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则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资金。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三、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也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 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而不是长期占有。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挪用本单位资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法定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欠款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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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如第2款所提到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对于判刑的认定,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指出的是,违法不一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