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企业在我社办了房地产抵押,当时我知道其股东是三个(股份合作企业),可在办理时,法人代表声称股东已变更为其夫妻俩,而土地使用权证上也写明了他们夫妻的名字,于是在他们夫妻俩的签字下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现在已经发现了当时的章程是假的(还是三个股东),该厂在我社贷款为150万元,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抵押是否有效?厂方应负何责任?登记部门(工商局)可有鉴定章程真伪的责任?另外,企业实际股东为三个(法人代表只是其中一个),请问土地使用权证上为啥能载上法定代表人夫妻俩的名字?土地部门是否也受到了同样的蒙骗,仰或有猫腻存在?会产生什么结果?以上问题请专家一并详情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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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看抵押贷款的批准与章程是否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直接的联系,因数额较大,则是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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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人是那夫妻两个人,应该不至于导致抵押无效的。这个案例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关系;抵押关系在借款关系中,借款合同是否征得了所有股东的同意并不是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在抵押关系中,无论抵押人与借款人是何种关系(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从你说的情况看,似乎应该是夫妻二人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了抵押担保,如果没有其他问题,我认为不至于导致抵押无效。作为银行来讲,现在所需要做的是对借款人用款情况的了解以及回收贷款风险的分析。如果有风险,应该提前收贷。一般的贷款合同里面通常都有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资料,银行有权提前回收贷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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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不归公司法调整,按上述情况属于合伙企业。房地产抵押有合伙企业代表的签名,抵押当然有效。至于章程问题不必担心,那是企业内部规定,只对内部产生效力。即使另外的股东表示抵押无效也没用,他们的抵押行为是以企业名义作出的,当然企业要付责任。如果贷款问题造成了你社的重大损失,你们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罪名是欺诈贷款。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