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去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他搞婚外恋。当时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我,然后他负担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其他财产基本上也是均分的。结果今年他向法院起诉孩子要求减少抚养费,依据是工资单,要求只按照工资收入的20%——30%负担抚养费,实际上他的收入远不止工资单上那么多,但我去他们单位也没办法调查清楚,因为很多钱都是不入工资的。孩子在我们离婚的时候就有病,到现在还在治疗中。如果降低了抚养费孩子的学习和病情都将受到影响。请问岳律师,难道我们当初的离婚协议就一点用也没有吗?如果早知道抚养费协议没用我当时就要求多分财产了。现在我也过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一年的界限。我觉得这样对我这个受害者和孩子特别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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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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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话,这是经典的一句话,幸福的家庭当然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都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幸,这句话真的非常经典,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自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