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套三居室住房,产权证是我的名字,小女儿一家三口与我和老伴住在一起,因大女儿有住房,我是否能不通过老伴立遗嘱将房子留给小女儿呢?这样的遗嘱是否不效,另小女儿一家户口不在此房处,对将来接收此房是否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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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那位兄台说的对,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并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没经过公证,但你有证据说明那是你自己婚前购买的,那么你就可以自己对房屋做任何处置。但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那么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论你老伴是否住在此屋。所以那必须得经过你们双方认可,否则,你一个做出的处置决定是无效的。另,户口和房屋是两码事。不影响继承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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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房产已经明确是你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你和老伴婚后取得,并且没有说明只是你个人的财产,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就可以自己立遗嘱处分房产,如果不是你自己的,那么就得由你和老伴一起立遗嘱。户口和房产没有什么关系。  房子如果是你婚后取得,房产证上只有你的名字,但那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