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先说明一下事情的情况:我家开着一个拉丝小工厂,做工的人有二个。一个是专门负责拉丝的,应该说是一个师傅。另外一个是这个拉丝师傅的亲威,因为没有工作所以在工厂打小工。令人伤心,事情发生了,就在上几天,因为不小心这个小工的腿压伤了,送到医院,因为伤得比较重腿截了!因为工厂刚开始,并没有和他们之间有什么合同,我说这个并不是想不负责任,我说出来是想把情况说明白一点。对赔偿什么的有可能有关系。根据以上我所说的情况,我们应该负哪些责任?赔偿多少钱?请看到后,知道法律的朋友们帮帮忙。我不想我老爸老妈担心,因为他们太辛苦了,不想让他们更担心,做女儿的应该为家里分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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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你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他与你们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他的工伤应当由你们负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先去做工伤鉴定才知道赔多少,你可以看看下面这个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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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补充点,工伤过程中如果他本人对自己的受伤也有责任的话,根据民法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他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原 大醉虾的名字不知道怎么上不去了,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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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不是故意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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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一楼的意见,法条很详细,按照作就可以了。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赔偿是一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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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工伤处理,没有合同也不影响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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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如果我出面,弄你一个非法用工的理由,赔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