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我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后按当地政府和移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分建房指标,但移民局不按文件执行,只承认我们夫妻离婚后的产权分割,不承认孩子(17岁)的产权分割。理由是:1、我们的产权证是才分户的。2、婚姻法39条的规定财产只能是夫妻间的分割,不应该分给孩子,孩子就没有建房指标。 以下是我提供的资料1、产权分割协议书2004.7.2日。2、离婚证登记2004.7.12日。3、产权变更2005.1.12日。4、政府文件是2005.3.15日公布施行(文件没有说明以什么时间的产权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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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移民局?拆迁是按照房屋共同居住人进行安置的。但各地的规定不是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