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4年10月出来工作,在签合同时,合同的甲方并不是老板的名字而是我们的主管的名字与主管的身份证号合同的内容也不完,合同里并没什么工作制度要求,但上一个月一后,就给我们员工规定,一个月只有两天假,多了就加被罚 过了没多久 又是什么规定都也来了 有时老板自己定的规定对自己没好处时他又不认,并且说:“没有这回事”我们很气,也很急 现在我们就为这些事心烦 我们这里工作的还有不到18岁的员工 每天老板都不与我们见面。我们打他电话也打不通 这样做法,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热心网友
只要有公司章就一定有效,即使没有他的代理人如主管等签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每月两天假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日,否则违法。可以招收18岁以下16岁以上的青年就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