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里面的内容上有盖章,但是全部是先盖章,后打印上去的,包括最后一页的签章,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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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无法律保障。因为,先盖章签字,说明有一方并没有履行法律手续,也可以把这种合同看成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因为先盖章签字,合同填写内容后,盖章的单位有可能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不能监督合同依法执行,而且还有可能,盖章方并不知道有这个合同,对方是在骗你。要使合同有法律保证,须重新盖章签字,最好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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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形式,而要看其签约主体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出现《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时,才会被认定合同无效,或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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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前签章的行为是认同,合同的内容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该合同的效力应该予以确认。这样的合同诉讼到法院,法院原则上在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既使你认为合同存在重大不合理因素,也只能由你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出钱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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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后来合同上内容是后来打印的,打印的东西和你们以前说的不一样,否则就是有效的。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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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双方对这样的合同都没意见,那当然就是有效的了。出了事双方一起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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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