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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单位包括药品批发企业(以前的医药公司)、药品零售企业(通常说的药店)两大类,有些省份还搞了药品配送站,是针对农村销售药品的企业,可以归类为批发企业。  药厂属于药品生产,而医院(包括诊所、医务室等)在目前医药还没“分家”的情况下,仍属于药品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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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厂、医药公司、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