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工程合同,采用标准合同+专用合同的形式,其中专用合同中对标准合同中某一条款删掉“增加费用”四个字,请问就这一条款而言,是否明确了费用的归属?应该怎样理解,是“不用增加费用”还是“费用待协商”?请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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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后者,除非有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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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签订,就有法律效果。你所说的某一条款中删除“增加费用”四字,即已删除,甲方(发包方)除工程合同中已确定要负责的费用外,如果合同中没有作另外的说明,今后增加的费用就不负责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不可预计的材料上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建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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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由合同一方拟定好的条款在双方出现争议时并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在合同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意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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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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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后者,除非有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