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资的北京代表处说要我,让我下周一给答复,然后签合同——是正是的劳动合同(但我几个月后才去上班)。要是到时候我不想去了,而合同又已经签了怎么办?我要负什么责任吗?有几家别的公司还在考虑中,我有点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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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提到违约金,我国法律上就认定不用因违约而支付违约金。 诚信是为人之本,但一般招聘单位对刚参加工作学生的要求不是太苛刻,如果你已找到更好的工作岗位,原单位一般不会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何况你现在要签的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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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为使心里踏实,而在明知需要几个月后才能去上班的时候,与外资在北京的办事处签下劳动合同,也可能在尚未报到期间,遇到比签约外资北京办事处更理想的单位,而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放弃,毫无疑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试想还未从该办事处获得任何报酬,却要为不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会是多么的郁闷。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没有免费的午餐,精明的外国老板未必清楚你的心理活动,但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始工作日期的做法,肯定是有其目的的,稍有不慎即落入圈套,想想都怕啊!!! 如果可能,不妨先要求对方将合同文本传真或发E-mail给你,分析透彻后再做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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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离开没问题,同时,签订合同要双方签字,你没要合同上签字,就是未定合同,随时都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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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的办法是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延伸到你上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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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即他们说的试用期结束之后,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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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签的正式劳动合同,到时你不去,公司因你未到岗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用人公司,这个合理期限是指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招用新的人员,代替你的工作岗位。关于你的问题《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时间,在签约公司去上班工作。否则就应负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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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的合同有责任的一部分,它是否包括你的现在的行为?你的合同有试用期?如果有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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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其他特殊约定的离开一般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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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使用期内离开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