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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的学生身份证明,可享受优惠利率及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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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教育储蓄一个人可享受最多三次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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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有关专家指出,与过去的教育储蓄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对于子女已上学的家庭而言,将受益更多。  据了解,1999年11月,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并免征其存款利息税。然而,目前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颁布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随着各种非义务教育学费的不断上涨,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额度难免让人有杯水车薪之感。近几年来,许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实际上放弃了国家给予的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与此同时,由于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环节薄弱,一些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不管存款人是否具备条件,都允许开设教育储蓄账户,让储户违规享受免利息税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比以往的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有3大看点。  享受优惠额度增加。在接受非义务教育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规定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学生身份证明的式样有了统一的标准。针对以往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学生身份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学生身份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学生身份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储户、学校、银行任何一方违规都将受罚。《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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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的学生身份证明,可享受优惠利率及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