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在法律(或劳动法)上是否可以到总公司要回应有的工资?该分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总公司在贵阳市.现因深圳分公司经营不善在11月17日就关闭,至今都无法领回工资(从9月份到11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发放),请问是否可以到总公司要回应有的工资吗?目前只有一份在深圳分公司的填写过的合同书,就没有别在证件了,(因工作证被分公司强迫收回,每月发工资时也没有工资条),请问这种情况在法律(或劳动法)上,是否可以到贵阳市总公司要回应有的工资.请张律师指导,同时也请爱问编辑,以及网友们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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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到总公司领回应有的工资。第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倒至关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因困难而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给员工,劳动有规定可延长七天,但需公司出示证明给相关员工。第二:如公司该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或劳动法来执行,而没发放工资给相关员工,员工可到法院申诉。第三:员工进入公司之前有签订劳动合同,厂证已被迫收回,但有一份合同书的证据,员工在申诉时也可以顺诉。第四:不知道签订合同时是否购买社保,如买了,那么可在社保局查出证据来证明该公司对员工的违约行为。希望这几个见意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