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刚刚休完三个月的产假后来又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事假,原因是她家没人带小孩老公每天又要上班.没办法啊!她还想继续请假直至哺乳期完,(好像哺乳期有一年吧)请问这样做可不可以?单位会不会以此为理由辞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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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另外,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具体的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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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正常情况下的请假是可以的,应当允许。但公司可能不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