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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布并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指引》)规定,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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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 第三方错银行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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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公布并开始实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行网上支付个人资金每日上限为5000元 昨天公布并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指引》)规定,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变化。”专门做电子支付平台的北京云网公司公关主管骆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按照此前的行规:一旦出现由于数据被篡改等情况造成损失,通常是客户报警,银行和支付公司配合警方破案。找到责任人后,由责任人赔偿。但对于一些无法破获的盗用案件,银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让银行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则避免了扯皮状况出现,增强了客户的信心。 《指引》还规定,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指引》还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限制。根据《指引》,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个人电子支付金额通常在1000元以下,因而此项规定影响面不大。但机票在线订购、电子报告在线购买等业务的交易额通常都在1000元以上,会造成一定不便。由于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没有金额限制,《指引》将促进这两项认证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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