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马某与畜牧站签订奶牛引进合同,约定引进良种奶牛10万元,马某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额10%计算,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马某把牛从畜牧站运回花费了1000元。马某在养殖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奶牛无法产奶,马某预期收入落空,无法还购牛款,畜牧站因此起诉到法院。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2、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马某行为构成违约,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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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法院不会支持。因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地点应该是在畜牧站,合同履行以后发生的费用应该由马某承担。2、马某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动产如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所有权的保留,则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交付以后,买方承担货物所遭受的风险。3、马某行为构成违约,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