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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所需资料。 借款人除应向银行提供商业性贷款资料外,还需补充下列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直系血亲的的户口本、身份证;借款人和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明; 2、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和单位证明。 二、贷款申请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贷款当月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贷款年限。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金额一般计算到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到千元。 三、贷款申请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65周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起止日必须相一致。 四、办理贷款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商业银行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申请书》,同时向银行提供本人及有关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和交验有关证明资料,待银行作出贷款答复。 2、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交验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程度、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向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借款人和参与还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和贷款期限为1年的可贷款额度。银行将查询结果通知借款人后,对符合条件的承诺贷款。 3、借款人如购买期房,在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售房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也可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4、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和《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合同》;借款人的公积金代办,由商业银行与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商业银行代借款人到建行签章;商业银行与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和保证合同》。 5、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上签章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抵押合同和其他合同的公证,以住房作抵押的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6、借贷双方按合同形式或委托形式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和商业银行收押《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通知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划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提供明细单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手续。 8、借款人按月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商业性贷款的还款一起归还经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和代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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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于1998年3月18日共同制定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规定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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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按月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商业性贷款的还款一起归还经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和代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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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于1998年3月18日共同制定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规定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