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酒后驾车,在一三角路段将李某撞倒,见无人在场,对李某不予救助,反将其抱上汽车继续行驶,企图毁灭罪迹。当行至两公里处,将李某遗弃在树丛后。李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颅脑损伤,颈部损伤未及时救助所致。问杨某构成何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赎罪并罚。原因?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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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是显而易见的,而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夏某的不作为和放任受害人在树林丛中而至使受害人不光得不到交通肇者的救助民也不能得到过路人的救助而死亡的,这也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此,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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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答案只定 故意杀人一罪 , 而 不是交通肇事罪 , 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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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是故意杀人罪,开始是交通肇事,后已转为(间接)故意杀人。现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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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样某是两个行为,前一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后一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1、样某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样某只有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样某的后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样某的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样某的前一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定故意杀人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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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李某撞倒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救助反而将李某搬离现场以隐匿而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案;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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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在刑法解释上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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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确定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被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