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的薪水想当低,而且从05年起基本没有资金,工作环境也特别不好,我就打算辞职,但合同要明年7月才到期,公司现在处处为难我,以我做业务期间有帐目没收回来为理由不让我走,要是一定要走必须赔偿全额,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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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走,这些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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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通常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违反该条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此时也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