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10月12号开了庭,我是原告(女方),双方都同意离婚,财产方面达成一致,有一婚生女儿目前一岁零八个月,一直由男方抚养。原告(女方)无住房,在外出租房屋住,工作不稳定,月薪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六百,尚在学校就读大专。(均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和证明)被告(男方)有住房,开出租车的,今年35岁比原告年长12岁,现在以孩子没满两岁为由坚决不要孩子。(虽然一直是由他在抚养)在法官审理的中途,被告无故离席,且在法院的电话通知和寻找下,仍然不回法院继续审理。开庭至今已有19天了,法院仍然没有下判决。想请问各位比较专业的律师,或法律界人士,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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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扶养应该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扶养为宜;但并不是说父亲没有责任,而是应给予必要的生活费、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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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个人的意见是这样的,原告虽然在外租房且收入不稳定,但是我想根据以上条款,可能孩子会暂时由原告抚养至2岁,这期间被告自然要负责你们母女的生活费用,待孩子2岁以后再起诉或许会有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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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对双方同意离婚的事实及财产纠纷与子女抚养问题都事实都已查清,可在法院使用了两次传唤对方拒不到庭时缺席判决,如果以上事实不能确定,那应当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