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绩与收入的不对称造成基金“白猫黑猫一个样”,结果基金缺乏工作动力甚至引发利益输送的道德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这样规定:基金公司在推出某一种基金时必须保证自己持有该基金所有单个投资者中最大份额。(即变成该基金最大股东,业绩的好坏对他们影响最大。)
热心网友
你说得很有道理,6.8行情之前,证监会为了推动资金入市,曾经出台了一项规定,允许基金公司用自己的部分资金购买自己发行的基金份额,在此之后发行的南方高增和海富通股票两只基金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都相应的购买了部分自己所发行的股票,如果像你所说的将此项制度成为基金发行的一项硬性指标的话,相信管理的责任心和经营的业绩会比现在好得多,但愿这项规定能够成为基金发行的一项硬性指标,使基金公司能够成为真正的理财专家。
热心网友
真是好想法,如果能够付诸实践,真是基民的幸福呀。佩服你胸怀全局的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