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一公司职工以月息1.8%为回报,让该公司会计为其挪用公款155万。一公司职工于1998年1月7日归还本金65万;1998年1月10日归还利息60万。1998年1月16日,该会计的另一案件暴露后,畏罪潜逃,在逃期间,一公司职工归还本金90万,成为逃跑的经费。请问该职工是否犯罪,犯了那儿种罪?违犯《刑法》那第几条?60万元利息是否计算在该会计贪污的总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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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你所说的看可以明确一.职工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二.155万已经构成数额较大三.看该职工处理该钱的方法(用途) 于公,量刑会轻一点 于私,则重一点 155万不是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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