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在97年九月欠我50万元,写下欠条后就失踪了,今年九月我的朋友在深圳发现了他,我就找他还钱,但他坚决不还,我就想上法院告他,用法律手段逼他还钱,不知可不可以?会不会过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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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如果你曾向对方提出还债要求,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在借条上所载明的还款日期后两年内你没有提出还债要求,则诉讼时效已过,你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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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不过法律追钱有些困难 时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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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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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说的不太清楚,首先你的借条有无还款日期,如无还款日期或还款日期距今巳超过两年。那你就要有证据证明你在还款到期后两年内你有向他追要过欠款,且你最后一次追款距今不超过两年。如果你有超过两年时间未向他追款,则你不可能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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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过诉讼时效关键看你是否曾经在你借钱给他后的两年内向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主张过债权,或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如果没有,就过了诉讼时效,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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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法律手段找他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