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人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事前口头约定合作条件,在获取工程之后,签订了书面《业务合作合同》,对方为此支付了一部分业务合作款,但其后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业务合作合同》之前的工程业务项目不受之后的业务合作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他从来都没有承诺说该工程业务要按照书面的业务合作合同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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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你与合作方的业务,在事前有口头约定,获取工程后,又签订的书面《业务合作合同》,符合有效合同构成的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方的托词和狡辩都不能作为拒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们有权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按照以上规定,只要你掌握的录音是真实的,完全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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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明白建议带材料当面请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