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件,月息10%,今年5月一审结束,判令还本金6万利息4万共10万,8月二审结束,维持原判,9月,原告申请执行,除要求10万本息外,还要求5月—9月按10%计算的利息及9-10月的双倍罚息,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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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可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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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但不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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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跟高利贷有什么分别......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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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履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的,现在欠人家钱的,反而有理了,不正常的现象!看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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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跟高利贷有什么分别......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