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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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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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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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规范其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办法》将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利于银行为其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方能将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就可能不便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款项结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加强对其生产经营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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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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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规范其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办法》将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利于银行为其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方能将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就可能不便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款项结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加强对其生产经营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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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