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好心人帮帮我。学平险保险责任中有一条如下规定:“因疾病所引起的住院诊疗支出,本公司按分级累进原则,依比例支付。”同时免责条款规定如下:“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我因视网膜脱离住院治疗,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指出我此次疾病是由投保前所患近视引起的 根据上述免责条款拒赔。我对保险知识了解很少,结合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按正常人的理解我的情况在可保之列是非常正常的,我不可能从保险专业角度由近因原则推出我的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为视网膜脱离和近视在医学上是两种病。保险公司若要从专业角度解释推出拒赔理由似乎可以,但其免责条款制定存在问题:对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同时我诊断书上医生诊断病因若下:无明显诱因情况下发生视网膜脱离疾病,保险公司却将我之病因归为近视引起,明显有加重我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排除我方主要权利,趋利避害之嫌。请问,如果我与保险公司在充分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是否可依据合同法40与41条及保险法 31条 起诉保险公司?胜诉机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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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膜脱离可分为裂孔性、非裂纪性以及牵引性三大类型。临床上以前者最为常见。非裂孔性视网膜脱离仅见于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VOGT-KOYAMAGI-HARADRADA)综合征、葡萄膜炎、后巩膜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恶性高血压以及特发性葡萄膜渗漏综合片和脉络膜肿瘤等渗出性病变,因此又称为浆液性视网膜脱离。裂孔性视网膜脱离多见于高度近视眼、白内障摘除术后的无晶状体眼、老年人和眼外伤患者。因视网变性或玻璃体经此裂孔进入视网膜神经上皮与色素上皮与色素上皮之间积存,从而引起视网膜脱离。以上可能造成视网膜脱离的三种类型中,高度近视眼只是病因之一,并非高度近视眼就一定导致视网膜脱离。因为这牵扯到眼科专业知识,与其在网上寻找答案,不如趁正在医院治疗期间,尽快请专家确诊。假如最终会诊结果仍然是:“无明显诱因情况下发生视网膜脱离疾病。”那么在你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