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在教室里学前班甲小朋友趴在乙小朋友的桌面上,乙小朋友走到甲小朋友的后面,用双手拖甲小朋友的脚,结果桌子倒下,甲小朋友的手指被砸伤,用去300圆,医药费如何分配,老师和学校要负担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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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小朋友的受伤,应按照人身伤害处理。由于乙小朋友年龄还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学前班小朋友的管理部门,未尽管理、监护职责,导致甲小朋友意外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医药费应由学校与甲小朋友家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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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承担,因为是甲方无故把乙方的手弄破的,不过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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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的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如果老师有过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老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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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吗?甲是受伤方,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家长承担所有费用,小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责任。老师校方虽有管理责任,但在此案例中,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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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共同承担,乙小朋友承担责任不用说,作为学校明知是一群学前办的小朋友而在课间未安排老师进行监管显然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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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甲、乙各100元,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