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3月份到一个新公司上班,公司承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过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三个月过后,公司一直没有提签合同之事,到2005年10月份,公司提出将我辞退,我提出要求公司给我补齐所欠保险费,但公司没有答应,所以我在临走的时候就把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带回家中,第二天我给公司打了一个电话,说我拿走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希望公司付给我7个月的保险费,同时退还回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我这样做属于犯罪吗?一旦公司报警,我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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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你明显不具有此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非法携带、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应当接收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建议你还是及早归还发票给公司,你和公司的争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商、劳动仲裁、诉讼)来解决,而不应“以暴制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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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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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及早的退回公司的税票,工资的事情你应该找公司的领导好好谈一下,如果公司不给予何理的答复,你可以通过有关的劳动部门来解决,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我想公司会考虑的,但是提醒你不要做犯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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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公司欠你保险费你可以经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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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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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将增票还给公司,增票不同于普通发票,如果给公司正常的业务工作造成影响,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担相应责任。你从原受害者就成了犯法者了,这是不理智的,赶快还给公司,听以上各位的意见,另寻途径维护自己正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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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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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不犯罪,而属于非法携带、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应当接收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建议你还是及早归还发票给公司,你和公司的争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商、劳动仲裁、诉讼)来解决,而不应“以牙还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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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以正常渠道解决。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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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公司有错,但不能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为了7个月的保险费这么做不值得,保险费可以找有关部门解决,还是赶紧把发票还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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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盗窃; 因为:你的目的并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达到交纳保险的目的,且该目的是合法的要求; 其次,已经明确告知公司。 盗窃的本质是秘密窃取,并据为己有。你不符合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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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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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样做是犯法的。lida的建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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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条例来算,私自拿走公司增值税法票此行为可定义为为偷窃。该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但不能因为公司违法在先,你也犯法。如果能私了当然最好,现在不签劳动合同的地方实在太多了。祝你好运,顺利解决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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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要告你的话,你就属于商业盗窃罪你最好是主动把增值税发票退回公司至于有关保险费的事情,你可以去咨询相关部门,另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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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偷窃罪.不过公司应该不会这样处理,因为公司也犯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