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夫妇二人帮隔壁李氏夫妇义务照看出生仅八个月的儿子李宝宝。张先生喂给李宝宝一颗葡萄吃,结果葡萄卡在李宝宝的喉咙口。张氏夫妇马上将李宝宝带到镇上的医院,医院说无法救治,必须要到市区医院就诊。很不幸的是,当张氏夫妇将李宝宝带到市区医院就诊时,医生发现李宝宝已经气绝身亡。请问在这件事情中,张氏夫妇必须负哪些责任?李氏夫妇本身又应该负那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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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氏夫妇与李氏夫妇之间存在的应该是委托照看小孩的权利义务关系,张先生喂仅出生八个月的宝宝应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宝宝平时的饮时习惯构造如果存在过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李氏夫妇如果对必要的事项没有尽到通知强调的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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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夫妇做为监护人,在单独监护期间犯有重大过失,应付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取得的报酬。有重大过错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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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义务帮工,而不是无因管理;张有一定的责任,但责任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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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张氏夫妇做为监护人,在单独监护期间犯有重大过失,应付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取得的报酬。并有重大过错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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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八个月大的孩子能不能咀嚼,或一律靠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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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张氏夫妇没有收钱,属于无偿管理,如果发生不幸事件,除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是从你说的情况看,很显然,张先生有重大过失,给婴儿喂葡萄,一般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到会发生卡在喉咙的事,但却没有注意而为之,所以应该承担责任2、李氏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托付照顾孩子的责任,也就是选人不当,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3、所以,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