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时我不知道原来有电话,我自己新安了一部。十一期间我家门上贴了一张诉前通知书,如果不把话费补清就起诉我,我打电话通知他们原房主已搬走,他们让我自己找原房主 ,他们按照地址起诉,请问这对吗?,而且过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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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他,难道房屋可以成为被告吗?电信局只能起诉安装电话时所使用身份证登记的人。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电信局按地址起诉与法不通,因为它是与人(原房屋主人)签订的电话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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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岂有此理,肯定是电信部门被拖欠话费问题搞昏了头,怎么能按地址追讨欠缴话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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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应诉在法庭是你可以提交你买房的单据,用那上的时间证明那是你尚不是该房主人,因此原告应该更换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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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怕他,如果电话局起诉你是选错了起诉的对象,你没有义务偿还所欠电话费。因为你不是签订电话服务合同的主体,而是原来的房主。他起诉你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最后也是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