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不是法律专业搞不明白啊~~还请高人指点~!谢谢!!还有就是"可诉性""代履行""执行罚"都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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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处罚救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而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经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可诉性”是指是否能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对象的可能性。 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最后,“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取的课以新的金钱给付等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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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救济是指当事人陈述理由,依法排除或减免责任的途径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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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用的事后补救措施。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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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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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经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可诉性: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对象的可能性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 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取的课以新的金钱给付等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