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合资企业合同职工,于2005年7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踝骨骨折,需住院进行治疗,经交警裁定是肇事司机违规,由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但由于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也同属工伤范畴,而我间单位也承认是工伤,却在住院及休养期间没有给予我工伤的待遇,请问我单位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若不合理、不合法,我该如何做呢?
热心网友
你好!工伤却定后,相关的证据要保存复印,这里一方面是报销费用;另一方面是到当地(工作或家庭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伤残证明。想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建议到相关社会劳动保障部;法律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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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对你的不幸受伤表示同情和慰问,祝你早日彻底康复!保险的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如果不是残疾或死亡,只是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只能凭有效单据报销一次,不能重复报销的,如果从一方只报销了全部费用的一部分,还可以从另外一方报销剩余的部分费用,你已经从一方得到了全部的费用补偿,当然就不可能再从另一方做重复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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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没有两头甜,你享受肇事方的赔付,就在单位方面有些就享受不到了
热心网友
您可以将医疗费用收据经公司确认后到社保局报销。而肇事司机承担的责任如果他收走发票,您当然就不能报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