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跟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4年跟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到日本的兄弟公司培训,代价是回国后要继续为上海公司服务三年,若提前走人,则支付巨额违约金,去日本后与那边的兄弟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正常在日本当地工作,没有所谓培训。现在(2005年)不管上海公司还是日本公司的合同都到期了,现在如果跳槽的话,是否还要支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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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三年内违约(既走人)你应赔偿,支付违约金,合同期满,你已不受合同约束,可以走人,但如合同中体现在合同期满后你应公司要求续签,你会受到一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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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日资企业都喜欢这么干.按我国目前法律,签了约,一定要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