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将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合同法和信托法可以归于商法吗? 你认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什么?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你认为赵旭东教授提出的商法的困惑可以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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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公司法,企业法为商主体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属于商行为法。当然商法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部门法,商法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商本身重点突出其赢利性。合同法和信托法如果有商主体的参与,就具有了商的赢利性,就属于商法的内容。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殊法。而经济法更多的是公法,是市场经济的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民商法是私法,私法突出的特点是意思自治,公法的特点是政府的强行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竞争是自由的,政府不应干预过多,但若自由到一定程度,影响到公共利益,如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政府就要出面干预,以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