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事因乡下老家有旧楼房两间,破旧平房壹间,由于年久失修,漏雨致使房屋为危房,为急于修缮和管理,考虑到建平建华自小在乡下,从小也吃了不少苦,成家时父母也无甚多少给予,再若将旧房瓜分后也不利于修缮和管理,因此,父母召集建平(老大)、建华(老二)、建鹏(老三)、建银(老四)四兄弟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凭据:一、因为旧房即将倒塌,如无及时修理,烂摊子无法收拾,因此,父母与四兄弟商议,决定将乡下所有上述旧房摊给建平、建华所有,并负责修缮和保管。二、待乡下旧房修复后,产权即归建平、建华执掌。三、此协议达成后,今后煤史村(第三套房产)产权建平、建华不再参与。此协议达成后签字盖章即生效,永无反悔。立据人:周全林(父)、周建平、周建华、周建鹏、周建银 一九九一年二月注:1、这户人家共有6个子女,四儿二女,一女当年送人。这户人家决定女儿不参与分房,这合理吗?2、若女儿参与分房,送出的女儿参与分吗?3、若就四兄弟分,这协议该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没有漏洞?请帮我修改。4、若所有子女都分,是否以前乡下的房子都要拿出来重分?怎样分才合理?5、请专家给一个详尽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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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生前对如何分配财产与儿女们达成的协议,相当于立的遗嘱。法律对遗嘱的定义为: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是一种单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他处分自己的个人遗产,不需经任何人同意,便可发生效力。但遗嘱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甚至撤销遗嘱。因此,上述老人关于房子归谁所有,并决定女儿不参与分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假如送出去的女儿是经过正当程序并办理被领养手续(即从法律上已与亲生父母脱离关系),则不再参与分配。若推翻原协议重新分配的话,只需要删掉“二、待乡下旧房修复后,产权即归建平、建华执掌”;“三、此协议达成后,今后煤史村(第三套房产)产权建平、建华不再参与”即可。除非上述协议作废,否则的话,即使是所有子女都参与进来,也只能分割煤史村(第三套房产)。至于第三套房子,只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不参与分配,同时又明确女儿不分房产的话(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或女儿已出嫁等),那么一旦老人百年之后,第三套房子作为老人的遗产,由三儿子与四儿子共同继承。假如没有关于女儿不分房产的文字证据,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三、四儿子一起,继承第三套房子。 总之,只要老人还健在,如果认为上述协议有缺陷,可随时修改或中止执行,直至新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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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就好啊,不同意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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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所分割房子都属于父母的房产,建房时子女没有出资出力,应当是合理的。否则,大人无权处理他人财产。2、若女儿参与分房,送出的女儿可以不参与分割。这取决于房子所有人的意志。3、周全林夫妇有四子:周建平、周建华、周建鹏、周建银。共拥有位于.....的房子几间。现经充分协商事,周全林夫妇自愿对上述房产处理如下:一、位于.....的旧房 间归建平、建华所有。二、位于煤史村的房屋,建平、建华不再参与分割。此协议达成后签字盖章即生效,永无反悔。立据人:周全林(父)、...(母)、周建平、周建华、周建鹏、周建银一九九一年二月4、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当然所有子女都有权利分割,以前乡下的房子也不例外。合理的方案就是方便生产生活,差价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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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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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由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以后在农村地区生女孩子可以享受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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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份凭据可是看作是老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当然可以决定女儿不参与分配2,如果女儿被收养后办理了收养手续,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没有权利参与财产分派3,内容不够清楚,最好写清所分的房子的位置大小4,看老人有没有遗嘱了,有的话按遗嘱,没有就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