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竟然和刑法严重冲突,比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两部法律应以哪部为准?或者怎么界定适应的法律?谢谢!

热心网友

你举的例子是不正确的,你看法条太片面了回去再好好看法条《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明白了吧?是要“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等情况才会用到刑法!!完全不冲突!!。

热心网友

不冲突的,简单点讲,贩卖,传播的行为有后果的依照后果的严重性来适用法条的以及如何处罚的。

热心网友

你有多大啊搞明白意思了吗?刑法规定的对象是走私这类东西的人.关键在于走私的行为.目的是牟利或传播.

热心网友

那是要以严重程度来决定适用什么规定的 严重就适用刑法  反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的回答绝对权威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