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本人与小A口头商议准备把C房屋卖给小A,并收房屋款N万元整。收据内容如下:收据今收到小A房屋款N万元。还欠M万元 某某某(本人签字) 2001年某月某日但事后,本人才与妻子商量此事,妻子因为房屋款太少没有同意。因此我们也未跟对方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对方以收据为主要证据,要求我们给予办理过户手续。这样能说明我们达成N万元卖给对方的合同或协议了吗?我方未与对方签过正式合同,因为觉得之前商量的价格不适合。现在对方以此为依据说我们收了他N万元,且有收据,已经达成买卖房屋买卖协议。我们该怎么办?备注:小A把房屋已经装修过,我们并没有与小A签定买卖合同,而且小A伪造了合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房屋产证登记只有本人一方的名字,并没有妻子的名字。另外由于本人收过小A房屋款,故已将房屋产权证抵押在小A那。本人的主要疑问:1.房屋买卖是否属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范围内容?不动产买卖是否以正式合同为依据,这样的收据能构成合同吗?2.房屋产权虽登记一方姓名,但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双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都应无权买卖?本人也与小A说过妻子不同意,小A的行为是否不构成善意买房?3.由于小A态度恶劣,而且伪造合同,我们夫妻决定退款给小A并收回房屋产权证,这样的官司,我们应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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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房屋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次,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最终确权的,也就是说,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产权人所有。2、该房屋如果不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一方私自处分都是违法的。但其中需要弄清两个问题:你卖房时没与妻子商议,但事后告诉了她,她之所以没同意,是因为卖价太低;而你虽然通知了小A,却并未坚决要求收回该房,导致小A在居住过程中将房屋装修,实际上小A已在该屋生活了长达四年时间,基本可以认定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要小A已把余款M万元交付与你,即可认为交易终结。这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买方的。3、假如小A并未支付M万元房款,则可认定交易尚未结束(也可认为由于你不同意按原价卖房所致),且小A伪造合同,形成欺诈,你可提起反诉,要求人民法院宣布交易无效,但前提是你必须返还小AN万元已交房款,可能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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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买卖是否必须具备正式合同,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可以肯定,你出具的收条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你们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成立的。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的房产,其房屋产权虽登记一方姓名,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所谓表见代理,就是对方有理由相信你的行为是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你与小A说过妻子不同意,不知是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在第一次收款后就发生,你应当实施撤销权。撤销你们的买卖行为,但你们没有;如果是在第二次付款后才表示,对方已经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你不能再主张不构成善意买房了。3。小A伪造合同,应当受到民事制裁。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房屋买卖的过户问题,只是一种提倡,而不是强制规定。没有过户,不能据此确认房屋买卖的效力。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稳定市场交易的原则,法院可能会作出买卖关系成立,限定一定期限内完善过户手续。假如你不配合过户,你可能会赔偿小A的损失,包括装修,房屋增值差价等费用,也就是说,即使你争回了房屋产权,你在经济上也占不到任何便宜。劝你与小A庭外协商,并劝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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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赢官司,但你内心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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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没生效,必须要到房产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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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说法,不是合同不具法律。可不卖,退款。要卖就只能卖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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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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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房屋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因此,其他形式的合同也为法律所保护,包括口头。收据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履行及履行到何种程度的一个依据,其本身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当然,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到何种程度并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是合法有效、并且应当继续履行。 二、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可以参照《婚姻法》第17、18、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7、18、19条。 1、双方有约定(对婚前、婚后财产均可约定),按约定办理(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房屋系婚前取得且婚后未约定为共同财产,则为个人所有; 3、婚后取得,双方无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的大额财产,处分时原则上应当共同决定,但对第三人而言,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其做出处分时,第三人知情,否则,处分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换句话,除非你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恶意的,否则合同有效,但要证明这点一般情况下,非常困难。 对于小A是否构成善意,从你的叙述来看,应当是可以认定的,除非你还有别的情况未叙述。因为你是在收了部分房屋价款后方告之小A你妻子不同意。 三、至于如何打官司,不是几句话就能解决的,而且很多情况也并不十分清楚,我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如果聘请必须具有律师执业证,而非法律服务所的所谓法律工作者),至少应当咨询专业律师。 从你的叙述看,我个人认为,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目前我无法判断)应该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主要取决于,一,他所支付的款项是一小部分还是一大部分,二是他以什么名义居住,居住了多长时间,等等。 需要更专业的解答可以邮件联系我,取得我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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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房产交易)已达四年之久虽然你们的交易手续不完整但可以看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时间长达四年事实成立打官司你80%以上是输都知道现在的房价和四年前比已经翻了几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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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象是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能卖的。而且合同是伪造的。不过最好还是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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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你赢,良心上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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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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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协议也是合同。房屋买卖为不要式合同,即不必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签订。口头也可。你们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合同本身有效,而且你已经先向对方交付房屋,只是没有过户。你应该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你可以要求对方付清剩余的M万元购房款,否则你也不与履行义务,这是先履行抗辩权。收据本身就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2、房屋如果是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就是共同财产,你处分房子应该征得你妻子的同意,但是,你妻子不同意对第三者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第三人完全可以相信你处分房产的行为已经征得你妻子的同意,你完全有权处分房产。所以,房子属于第三人,你妻子应该向你主张你无权代理处分的部分房产的权利。至于善意取得,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向对方明确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说明你妻子并不同意出卖,那么他还与你签订合同就是恶意的,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关键是证据,同样是口头说明,合同因为有收据为证,所以成立。而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向他说明过你无权处分?/3、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官司,你们是没有胜诉的希望的。和他调解了吧,让他撤诉,这样你至少还少损失一些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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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liuhong1632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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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况看,这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达,又没有明显的显失公正的情况,所以,你们之间的买卖关系应成立。虽然没过户,法律上买卖事实没有最后成立,但对方给你的钱,实际上是定金。现在你违约了,对方可以追究你违约的责任,并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估计上了法院,最后法院还是会判你可以不出售房子,但要支付给对方一定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要看你房屋的价格及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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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屋没有过户,房屋的产权就是属于你的,不管你们买卖之间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大不过国家法律(属无效合同),只要你不想卖(过户),房屋就是你的,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你房产(当然你退钱)。打官司你会赢,但是你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