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是其子公司。王某为甲公司经理且兼任乙公司董事长。2004年,乙公司负债累累,且无力清偿。但乙公司是在甲公司的指导下经营而造成亏损的。问:1 债务应由谁来清偿?是甲?还是乙?2 假如是乙公司负债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则债务应由谁来清偿?3 如果甲公司要撤换王某,乙公司董事会不同意,请问能否撤换?(麻烦各位大师说清理由,最好引一下法条,或者说清是哪部法的规定。通俗些)谢谢!!!!!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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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13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当独自承担其债务。2、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经理,但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其对乙公司的决策是以乙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作出的,所以还是应该由乙公司承担债务。3、根据〈公司法〉第113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王某是否能继续留任乙公司的董事长,要看甲公司是否为乙公司的董事。是的话,其所占人数是否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5—19人)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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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说法债务由乙偿还撤换王某召开董事会投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