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无论在财务还是税务是不允许的,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白条有什么说法(比如如甲单位向乙单位借钱10万元,以白条形式记载给乙单位,数年后,乙单位上诉法院,胜诉后,因甲单位已无力偿还,乙单位能否以白条抵帐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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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在司法实践中,只是诉讼中的一个书面证据。你所举例乙单位借钱给甲单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无效的借贷关系。乙单位胜诉后,不能用白条抵帐,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必须要有合法交易的凭证—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或者收据,才可以抵帐和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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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甲单位向乙单位借钱10万元,以白条形式记载给乙单位,数年后,乙单位上诉法院,胜诉后,因甲单位已无力偿还,乙单位能否以白条抵帐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我认为你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其中,一是“白条无论在财务还是税务是不允许的”,其实不然,在与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个人的往来结算中,白条是可列支的。也就是说个人可凭白条收回欠款(支出已凭合规合法票据先期列支)。二是所谓胜诉,则指甲单位应根据法院判决付给乙单位欠款,这里没有讲有无能力还款问题,也就是说甲单位有能力要还款,甲单位无能力也要还款。即使乙单位无能力付款,也不能据此列支。因为这里的无能力还款是你说的,而不是法律所认可的。三是考虑到欠款收不回,要想列支,可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但这也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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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入帐,附带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