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县法院执行厅厅长带领工作人员在未按规定着装,未出示证件,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到被执行人家里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打成重伤(已出具正式伤检),又将其丈夫,儿子及两名案外人以防碍执行公务为名司法拘留15天.在家属报案后,L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侦查,在接到L县检察院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答复有三:1 此案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属职务犯罪范畴,公安局没有管辖权,2 L县法院提出对伤情鉴定有疑问3 L县法院否认殴打被执行人. L县检察院认为L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僵持情况下,L县政法委召开会议,决定由公安局进行"初查".L县公安局在"初查"后,还是不予立案,此案被"挂"起来,再无下文L县遂将此案上交之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而市检察院也只是打电话催催县公安局,并无实际作用,L县公安局并没有任何进一步进展,坚持不予立案. 各位专家,小弟虽然也是法律专业担对此案也不能完全理解,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此案倒底应该由公,检哪一方管辖,此案应如何进行,顺带被害人家属表示感谢.
热心网友
你好! 此案应该由L县检察院立案侦察,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查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L县法院负责人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对被害人实行强制执行,已经构成犯罪,应由L县检察院立案侦察,可以联合以下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此案不办,天理和在!!!
热心网友
根据条关于立案管辖的分工.可以非常肯定的一点就是县法院利用职权实施的将其丈夫,儿子及两名案外人以防碍执行公务为名司法拘留15天是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至于将被执行人打成重伤,应该由公案机关立案.如果检察院要对这类型案件立案侦察的话,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的决定.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同侦察这个案件.到时候看哪个罪是主罪来决定他们在侦查中谁站比较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