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状告被告: 他的丈夫在死前借了1万元(分二次借,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0元,其余是利息)但是都没有借条,同时有三份证词 证词的的主要内容如下:1:X年X月X日,被告的丈夫在原告的家里晚饭时提到修鱼池时,缺少资金,提出向原告借5000元钱,最后只借了1000元由于关系好。未打借条. 被告疑点:被告不知道此事,且当时没有修鱼池打算,还知道丈夫当时有钱.2:被告的丈夫在X年X月X日找到原告,因要在当地的信用社贷款,说是用来种枇杷和修鱼池但没当地户口,而原告有, 所以原告在信用社贷了8000元,直接交给被告的丈夫被告疑点:只能说明原告贷过款,或是交给被告的丈夫保管,不能说明被告的丈夫借了钱。3:被告的丈夫(为财税所长)让他所在乡的乡长给他在当地私人贷款,但乡长因为他的户口不在当地等原因拒绝,让他找一个户口在当地的人贷款,后来乡长说听说他让被告帮他贷了。被告疑点:乡长只是听说被告的丈夫借过钱,并没看见。综合疑点:被告家人和个人都没用过这笔钱。注:被告的丈夫已死亡,无任何证据说明被告的丈夫是否借过,用于何处。请问谁可以赢,有何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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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民间借贷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并不要求有借条之类的书面合同为必要,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除明确表示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有约定并为债权人知晓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夫不幸去世后,妻子仍然要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通常所说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几位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材料,而且该证人并无不宜作证人的情形如果是在举证期间提出并经过质证,应该可以采纳为证据,但并不是说就一定是原告胜诉,民事诉讼断案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确实、充分而是高度的盖然性,即由法官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判断来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的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在本案看来还没有达到如此程度,故原告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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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原告的证据无法很好证明被告欠钱,基本上不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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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个借款纠纷中,原告应该就他们之间存在借款这个法律关系提出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就是法官推定这个法律关系不存在. 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从你上面的介绍来看,原告很难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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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证据缺乏可信度,不能形成证据链,无证据优势,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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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能举出有效的证据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谁主张谁举证呀!所以被告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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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被告赢喽,原告什么证据都没有还告什么啊,浪费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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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述,原告很难胜诉!法律强调的是证据,虽说有第二个较为有利的旁证,但毕竟缺乏证明力,那须到了法庭上通过双方质证才能明辨是非,并且这一证据的采信与否只能由法官决断。一句话:原告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证明被告借过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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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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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原告目前所提供的确证据不足已证明借钱是事实,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必败。但原告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仍提出控告,恐怕确有其事,真相的胜算总是大一些,他可能会找出其他证据。如被告在与人闲聊是可能会提起过自己借钱的事,那听到的人就可能成为证人。到时局势又可能对被告不利。所以胜败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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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本案所拿出的三份证词不足以证明被告借用了这两笔资金。法律应该讲的是证据。原告如拿不出进一步证明被告实际借用那两笔资金的确措证据,法院是肯定判决被告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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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被告赢喽,要有直接证据,法律凭的是证据不是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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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经济纠纷的案例已经播出不少,关键是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人的证词也是依据,但必须真实,此案中有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原告曾经贷过款,这个细节司法机关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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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被告赢喽,原告什么证据都没有还告什么啊,浪费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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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被告赢啊,空口无凭啊,法律将的是证据不是人情,有了凭证还值得怀疑呢何况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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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