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reason 1:有钱reason 2:太显摆reason 3:教练太狂,没风度!reason 4:队员并非喜欢足球,而是喜欢钱!我讨厌为钱踢球的人渣们,他们的加入对足坛是种玷污!reason 5:I love Liverpool!

热心网友

因为我喜欢阿森纳

热心网友

切尔西会与曼联对着干

热心网友

不讨厌,也不喜欢!!

热心网友

太狂!

热心网友

因为他叫窃耳稀!!!!!!!!就是一SB俱乐部!!!!!

热心网友

我问你,你才看了切尔西几年啊就喜欢他,真是朝三暮四,教练好狂,以为有钱就勾引其他队的主力,卑鄙!!

热心网友

永远支持切尔西!

热心网友

我先问你为什么你讨厌

热心网友

阿布没有买一个中国球员!

热心网友

我一点也不讨厌切尔西 我支持他

热心网友

教练狂老板狂!~~~~看到狂的人心里就不舒服!其他的不怎么讨厌

热心网友

有钱很拽啊!

热心网友

就会扔钱,一点历史沉淀都没有,球员都是被买来而不是被俱乐部自身的魅力吸引的.不象皇马AC拜仁这些球队光是名字就能吸引一帮字人.从老板到主教练到球员没几个看的顺眼的,老是仗着有钱为非作歹.动不动就违规挖人.走运拿了个冠军就都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毁了不少天才,比如帕克,尤其是穆图.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他抢了我家阿森纳的冠军.

热心网友

为什么要讨厌切尔西,就因为他有钱吗?自从阿布入主以来,切尔西已经渐渐形成了一种精神,这对足球发展是很有好处的!不错,阿布的很多方法是不太符合足球游戏的规则,不过,我问一下,如果你有这么多钱,你会不会像他那样,我想会吧.你怎么不能想想,阿布对切尔西是爱着的呢.

热心网友

有钱就了不起啊!

热心网友

我讨厌俄罗斯人做老板!

热心网友

切尔西挺好的.蓝色很有活力

热心网友

域名背景:[以下内容取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其中内容和观点和本站无关!] 我们先来看看法院的判例:⑴四川省南江县法院对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进行宣判,该院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吴××无罪。这意味着法院认定了“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⑵新华社太原9月12日电山西省首例婚内强奸案日前在长治市壶关法院一审审结,平××犯有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意味着法院认定了“婚内强奸”构成犯罪。⑶大洋网讯 陕西省首例婚内强奸案日前宣判,一男子周某在离婚判决已下发但尚未生效前对妻子施行强奸,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⑷南方网讯 上海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看来,中国实践中对婚内强奸都有判罪与无罪的个案,那么,何为婚内强奸,事实上,所谓的婚内强奸原本属于性心里学的概念,不知什么时候,谁把它引入法学,令人奇怪的是,很多法律专家都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二、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三、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这几点理由都不值得一驳。因为它都不是从法律上来考虑的,比方说【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这简直谬误,按这样的逻辑那么承认“婚外”强奸(即强奸罪)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同样【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这也是错误的,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罪名是否成立,是按法律的规定,担心“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就可以不予入罪。与担心“女子可以随时要挟男人”一样,如果可以成为理由的话,那强奸的罪名可以从刑法上摘下来了。我们还是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强奸罪的:所谓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明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吴晓芳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法律规定的关键所在。这样看来,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不是看男女双方是否结合(结婚)。而是看男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一旦强行进行,不顾妇女反抗,就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之权利。构成强奸罪。至于犯罪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不论其与被侵害的妇女是什么关系。这里是十分明白的,不存在什么“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说法。也没有“家庭内奸”以及道德所不齿的“乱伦”奸。只要被害女子不同意,而又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按强奸入罪。前面说过“婚内强奸”原本属于性心里学的概念,法律上这种提法(这个概念)是多余的,就像当年的《婚姻法》有个“非法同居”的说法,同居就是同居,何来什么“非法”与“合法”的说法。新的《婚姻法》觉得这种提法不妥,改正过来,直接就是“同居关系”。婚内强奸也是一样是其他学科的舶来品。在法律上,强奸就是强奸,还分什么“婚内”、“婚外”。外国的立法已经取消了这种讲法,1991年英国枢密院的一个判决中,就否定了“婚内强奸”这种说法,在英国「刑事罪行条例」里,强奸的定义是﹕「任何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强奸」。英国枢密院在这个判决中指出条例中「非法」字眼实属多余。即否认了所谓的“婚内强奸”。俺们主权下的香港立法会亦通过修改条例,列明婚内强奸亦属强奸。既然提及到强奸罪的知识点,就在复习一下强奸罪应该注意的地方。1、在中国的刑法里,强奸罪规定的主体只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亦即强奸只是男性的行为,男的是侵犯者,女的是受害者。如果一个女子强奸一个男子,不能以强奸罪处罚(即不应定强奸罪)。但是,女子在这方面是否可以为所欲为呢?也是不行的,因为除了强奸罪,还有其他罪名(比如说性侵犯)。虽然不会被判重罪,但还是尽量避免以身试法。2、性交的标准,有许多学说,比如说医学的标准、心理学的标准,还是性学标准。法律上的性交一般指男性的阳具插入女性阴道,而插入是一持续行为,就算在插入初期女方是同意,而女方之后表示不同意,男方应该实时将阳具抽出,否则也会属强奸。而「性交」只要稍微有插入便可,是否射精并不是问题3、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4、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5、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6、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

热心网友

我从上赛季开始喜欢切尔西的,现在我也只支持这支球队,最开始是喜欢球队中的兰帕德和一大批英格兰球员的原因才喜欢上这支球队的。但现在不一样了,我喜欢他们的打发,喜欢他们的球衣,喜欢他们的每个球员,我认为切尔西是一支急含有英国足球的速度,有含有南美足球的技术和先进打发。在场面被动时可以靠自己顽固的防守等待破门机会,兰帕德的一脚精准长传就可以给对手致命一击。在场面占优的情况下又可以打出漂亮进球数多的球队。我认为切尔西取得上赛季的成绩全是靠自己的实力得来的,我还认为队内团结是他们获得这些荣誉的基础,这也是我喜欢他们的原因。我相信他们这个赛季会更加出色,虽然这个赛季他们的苦难更多,但我认为他们现在是强者,强者就是在苦难逆境中最终获胜的人!

热心网友

谁说讨厌了!!!!我不讨厌!!!切尔西是我的最爱!!有爱球美女吗?我好想认识,读高中最好!!我们可以一起谈球!看我还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