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市某局副局长,兼任其下属单位甲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股份制企业乙公司总经理。某局在乙公司拥有16%股份,但为控股。在公司经营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有资金拆借。2001年12月,以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公司职工张某借款58000元。2002年8月,张某因个人经商缺少流动资金像一公司追要借款。由于乙公司无钱偿还,李某便自作主张从甲公司借款给张某30000元,并由张某给甲公司打了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签了字,甲公司财务部门与张某办理了借款手续。2003拈2月,在乙公司还给张某30000元借款后,张某随即与甲公司财务不白立了还款手续。请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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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公司同意,拆借资金代替另一公司归还借款,是合法的,李某的行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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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字还多,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