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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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成房委办[1995]第41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1-30 第一条为了解决房改售房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现对《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购房职工付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原购住房的,退出的住房和房价款的结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退出的住房由产权单位收回该房的再出售须按届时的房改政策执行; 该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化等政策性的原因,经单位同意,需一次性按标准价或成本价另购一套住房的,也按届时房改政策执行。 (二)退出原购住房时,付清房款未满一年的,作退房退款处理,房租和利息互不结算。付清房款超过一年的,可按原购房款计算利息并扣除应付房租后的余额连同原交的房款退还本人或计抵新房款。 (三)利息的计算应以原购房款为基数,计息时间以付清房款之日起至退出住房时止。利息按退房当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不再实行保值)。 房租的计算应从购房付清房款之日起至退房时止,月租金按退房当时的当地平均租金计算。 (四)因职务、职称变化等政策性原因,经单位同意,另购房时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凡购房面积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的,不能再用房改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第三条职工退出违反政策规定多购的住房,由售房单位退还其所交购房款,房租和利息互不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成房委[1993]01号文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补充通知》停止执行。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