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为增强经济实力,拓展业务范围,于2001年10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又决定投资2000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产业务。由于该银行业务的拓展,进行投资业务,投资回报率高,利税明显增长。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银行的上述两项业务活动进行了查处。问:该银行为什么会受到金融监管管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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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投资活动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1年10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属于企业,不得投资。 “2002年11月又决定投资2000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业务”,该房地产属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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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不得从事金融以外的业务。如果允许金融部门投资,那么,就没有比的上金融部门资产雄厚的了,会造成不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