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就职于B公司,虽A工作能力不错,但因A个人人格上的缺陷,不能很好的融入工作团队,遭到众多同事的投诉,被B公司解聘。解聘后,A就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向C省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但A在申诉时是以B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在对外宣传上虚拟的主体B集团为被申诉人,未列B公司为被申诉人,而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未发起设立过被列为被申诉人的B集团,即根本无B集团的工商登记。因未列B公司为被申诉人,故B公司在仲裁时也未到庭,后C省仲裁委作出了缺席裁决,裁定B集团支付经济补偿金。A在裁决生效后要求B公司履行并申请了法院执行,但B公司以裁决法律文书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履行。问题:1、A要求B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2、执行法院可否直接裁定变更B公司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采取执行措施。3、如不支持A的执行请求,A可否再重新申请劳动仲裁,重新申请后,B公司可否又以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注:A及C省仲裁委以为所列的被诉人C集团是在省工商注册的外资企业,而B公司实为地级市工商机关注册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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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得到支持。  不能对B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可以请求驳回。